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对拍卖业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是中介服务性质企业单位,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条 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的财产拍卖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解释:
(1)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 拍卖人:是指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3)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竞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竞买人:是指已被公司认可发给竞买证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7)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行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8) 起拍价:指现场拍卖时对拍卖标的首次报价。
(9) 拍卖成交:指拍卖师落槌确认竞买人的最高竞价。
(10)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第五条 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实行价高者得。

第二章 拍卖人
第六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对委托人或者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参加竞价,亦
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
第八条 拍卖人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九条 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
第十条 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或拍卖费用。委托人拒绝支付的,拍卖人可从拍卖物价款中扣除。买受人拒绝支付的,拍卖人可对拍卖物行使留置权。

第三章 拍卖标的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拍卖的物品以及归属不明的物品外,拍卖人依法受理下列物品的拍卖。
一、 国家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二、 公司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或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需处理和变卖的财产;
三、 缉私没收的财产;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五、 运输、邮政等部门依法获得的无法交付货物;
六、 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合资企业需处理的公共物品;
七、 企业积压、超储的商品、物资和设备;
八、 改制、撤并或破产企业需变价处理的厂房、设备、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等物资;
九、 单位及个人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幸运车牌和编码等;
十、 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士)的合法产业和物品;
十一、 字画、古玩、艺术品、文物(暂不开展);
十二、 金融机关决定变卖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物品,不予受理拍卖。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
二、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 处分权争议尚未解决,或处分权有限制的物品;

第四章 委托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有处分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执法机关辑私、罚没物资由执罚单位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 因查封、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所需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价金。
委托人依法交付了已拍卖成交的拍卖物而没有收回价金,可向拍卖人索赔。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支付拍卖人的佣金。佣金率多少除协商外,按有关规定确定。佣金可从拍卖物总成交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 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拍卖标的物。
第十九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指出其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必须获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必须拥有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依法取得拍卖物。
竞买人依法支付了价金而没有取得拍卖物,由此造
成损失的,可以向拍卖人索赔。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在规定时间里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买受人补足。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价款及佣金。

第六章 拍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拍卖方式以公开拍卖为基本方式,拍卖成交以拍卖师敲槌宣布成立。
第二十九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以及委托人的意愿经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公开拍卖:
一、 有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告拍卖物的起拍价,竞买人竞相加价,至无人再加价时由拍卖师敲槌成交;
二、 无低价拍卖。拍卖师不宣布拍卖物底价,由竞买人叫价竞买,由价高者得;
三、 投标拍卖。先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提交拍卖人,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由价高者得;
四、 定向拍卖。按拍卖物的情况和性质,如专营、专卖物品等,由特有专营、专卖或政府特许的营业执照的竞买人参加竞购。

第七章 拍卖程序
1. 个人的身份证明;
2. 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证明书;
4. 委托人对拍卖物的拥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5.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物品核实后,对提交的拍卖物清册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会同委托人实地核实、鉴定。委托人要给予合作,提供方便,如实提供情况,并协议定出拍卖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合法证明,拍卖物清册或资产分项评估资料与实物的各项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新旧程度、附件和资料(包括图表、说明书等),拍卖底价核实后,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产地、新旧程度、存放地点(大宗物品需附清册)。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及保管责任;
四、 拍卖费用和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 拍卖方式和期限及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六、 拍卖程序中止或者终结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
八、 签订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委托受托公司为即告成立。双方应履公司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之日起七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日期、地点;
二、 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告期间,本行及其他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到现场看货、看样及索取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进公司审查,交纳拟竞买拍卖标的参考价金额的10%做为保证金后,发给竞买证。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公司拍卖。
拍卖敲槌成交后,即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当场必须交付成交额的20%定金,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交清所剩余款,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行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和竞得人共同签名。
第四十条 拍卖标的第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委托人应与本行协商重新确定拍卖物保留价进行再次拍卖。
第四十一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确有理由经拍卖人同意的;
三、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四、 竞买价低于拍卖底价时;
五、 其他的应可以中止拍卖的事件发生,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二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确有理由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程序不能进公司;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八章 费用负担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拍卖物所需的储运、加工整理、广告宣传、公证保险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可由拍卖人在成交额内扣除)。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中止委托,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实际所发生费用。
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在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必须及时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货款,逾期作违约处理,定金不予退还,拍卖物由拍卖人另行公开拍卖,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竞得人在敲槌或成交后反悔,作违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竞得人竞得的拍卖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款八日内提货完毕。如未经同意逾期不提,按成交标的总值每日千分之五收取仓储保管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拍卖公司主持的拍卖活动。参加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珠海市金桥拍卖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